2016年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

文章来源:本站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2016-03-15浏览次数:1237

五、资产清查内容

截止20151231已建帐的北京化工大学固定资产(房屋、构筑物、土地、车辆、仪器设备、家具、图书等)、流动资产、无形资产。我校兴办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,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。

六、资产清查要求

1、充分认识全校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,成立专项工作机构。

1)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:

组长:谭天伟   副组长:查道林

组员国资处、财务处、科研院、基建处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、图书馆、审计室负责人,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人,各学院行政副院长。

2)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:

组长:李文中  副组长:高惠玲  梁军  

     组员:国资处、财务处、科研院、基建处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、图书馆归口管理部门人员,各学院、部、处及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员。

2、严格按照财政部《关于印发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附件2)的具体要求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工作质量,确保资产清查工作不走过场。

1) 各院系、机关部处要根据各自的帐、物、卡,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,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覆盖面和深度,全面彻底,不留死角、做到不疏、不漏、不虚、不重。确认所在单位的房屋情况(具体见附件6).固定资产管理卡片、验收单、条形码丢失的要补齐,填写资产盘点表,完善资产帐中的现领用人(负责人)和存放地以及资产当前状态。条形码整齐美观的贴在醒目的位置上,军工、免税购置的设备贴相应标识。

2) 在自查过程中对资产的状况进行如实反映,对盈、亏的资产分别填写盘盈、盘亏登记表,并说明原因,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写出书面说明,经学校认定后履行相关手续。

①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: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(见附件3);负责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;盘盈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(市场价等);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需中介评估,并出具报告。

②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: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(见附件4);盘亏情况说明(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);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;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。

③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:单位内部鉴定证明;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单位作出专项说明,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;不可抗力原因(自然灾害、意外事故)造成固定资产毁损、报废的,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(包括单位固定资产报废、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;涉及索赔的,应有理赔情况说明)。

④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: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,公安机关立案、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;单位内部核批文件;涉及索赔的,需理赔情况说明。